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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2009年外来务工人员特殊困难救助工作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救助体系,做好因遭遇突发性急难险情、患重大疾病导致生活特别困难的外来务工人员的救助工作。集团各分工会要积极做好困难救助工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实施,同一申请人在一个年度内救助一般不超过一次。持有《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的外来务工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一、救助内容和标准:
外来务工人员特殊困难救助包括急难险救助和重大疾病救助。
(一)急难险救助:指对在杭务工期间因遭遇突发性急难险情,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外来务工人员,给予2000元—10000元的一次性救助。
(二)重大疾病救助:指对在杭务工期间因患重大疾病,当年度(申请前12个月)在杭州市区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医疗费用自负部分超过20000元(扣除有关单位或其他机构已给予的医疗补助)的外来务工人员,视困难情况给予2000元—10000元的一次性救助。
已参加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的外来务工人员,不适用本条第二款规定(参加市区农民工大病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的外来务工人员不受此限制)。
二、因下列情形造成困难的不予救助:
(一)违法、犯罪;
(二)自杀或自残;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申请外来务工人员特殊救助时,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务工证明(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务工单位证明);
(三)租房合同、暂住证;
(四)申请急难险救助的,提供突发性急难险情的相关证明材料〔务工单位或社区(村)以上组织出具证明〕;
(五)申请重大疾病救助的,同时提供在市区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医疗费结算单据原件、清单及病历等。
(六)拱墅区职工困难救助审批表。经所在单位工会调查核实,由街道帮扶救助服务所报区慈善总会审批。
(倪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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