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不少劳动者会遇到用人单位以各种理由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甚至有些企业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不缴纳社保”或将社保费用直接折算成工资发放。以往这些看似“双方自愿”的约定,现在有了明确的法律认定——“一律无效!”。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或者承诺无效。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请求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有前款规定情形,用人单位依法补缴社会保险费后,请求劳动者返还已支付的社会保险费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这一新规于2025年9月1日正式施行,为劳动者维权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持。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一规定体现了国家对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的重视,对于各用人单位、企业,新规则是敲响合规用工的警铃,一昧贪图节约用工成本,拒不缴纳或协议规避社保,不仅需补缴欠费、经济补偿,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与劳动争议败诉风险。
01 新规解读——社保约定的无效性认定
这一规定彻底否定了实践中存在的所谓“自愿放弃社保”协议的合法性。即使劳动者曾经签字表示同意,也不能免除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新规实施后,用人单位将不能再以“已经约定不缴社保”为由反击劳动者的合理诉求。
02 调解优势——劳动争议的快速解决途径
新规也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提供了新的切入点和法律依据,使调解员能够更有底气地促成纠纷解决。相比于劳动仲裁和诉讼,调解具有独特优势:程序简便、周期短、成本低、利于维护劳动关系和谐。在涉及到社保的纠纷中,调解能够避免劳资双方对簿公堂的矛盾激化,帮助劳动者快速获取应得权益,同时用人单位也能避免行政处罚和声誉损失。
03 实践策略——调解工作的具体切入点
第一步,证据收集与分析是调解工作的基础,调解员应指导劳动者收集劳动合同、工资流水、社保缴纳记录等证据,特别是能够证明“约定不缴社保”的证据,例如纸质文件、聊天记录、通话录音。
第二步,调解过程中,调解员以新规为例,向劳动者说明其应有的合法权益;调解员再向用人单位说明不缴社保的法律风险,包括用人单位应履行补缴义务、行政处罚、经济补偿金等。
调解方案可使用分期补缴、经济补偿等灵活方式,促进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第三步,司法确认保障是调解成功后的重要保障,司法确认赋予调解协议与法院判决书同等法律效力,确保协议能够得到执行。
法律的刚性为劳动者权益划定了底线,而调解则以其柔性智慧开辟了劳动争议解决新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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